1、从汉语自身分析,“审”是仔细思考,反复分析、推究的意思。
(相关资料图)
2、“审议”是审查评议的意思,“审查”是检查、分析、核对有关情况的意思。
3、相同:二者都在“审”,即对某一问题进行思考、分析、推敲,不同:“审议”侧重于“议”,即:评议,评论是非好坏,“审查”侧重于“查”,即:检查、核查,检查、核查对错与否;“审议”包含“审查”,“审查”寓“审议”之中。
4、关于“审查”的法律规定。
5、宪法第六十二条赋予全国人大有“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职权,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有“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作的部分调整方案”的职权;《地方组织法》第八条同样赋予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有“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的职权,同时还赋予有听取和审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职权;《地方组织法》第九条也同样赋予了乡镇人大有“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职权,同时还赋予有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职权;《监督法》在此基础上,还进一步赋予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有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审查和批准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调整方案,以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职权。
6、关于“审议”的法律规定。
7、宪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8、”;《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等多次用“审议”一词,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有审议决定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和相关报告的权利;《代表法》第八条也赋予了各级人大代表有“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的权利;《监督法》在此基础上,还进一步明确赋予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有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阶段执行情况以及审计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和特定问题调查报告,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的权利等。
9、“审议”与“审查”的异同。
10、从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监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难看出,“审议”与“审查”都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和主要形式,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1、共同联系点在于:二者都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手段和形式;审查是审议的一种特定形式,审议包含审查;审议通过权和审查批准权都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审查批准权是一种特定的审议通过权。
12、主要区别在于:在适用范围上,审议适用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任何事项,而审查适用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特定事项,适用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在法律表现形式上,“审查”作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特定职权,法律给予明确表述,而“审议”在法律表现形式上只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是行使职权的手段而已;在监督程度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审查批准权,“刚性”很强,必须要作出相应的书面决议、决定,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审议通过权,可以作出相应的书面决议、决定,也可以口头的或以其它形式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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