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发布获悉
《南昌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校服管理办法》
(资料图)
于近日公布
详情如下: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纵深推进全市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充分保障广大学生和家长对校服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巩固“三个专项整治”成果,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政治生态和人民更加满意的学校育人环境,根据《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教评规字[202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南昌市教育局、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南昌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校服管理办法》。
《办法》由总则、组织管理、质量管理、监督机制、保障机制、附则六个部分组成,对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校服管理工作中的遵循原则、各部门单位职责、选用采购流程以及监督保障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办法》严格遵照省厅《通知》精神,进一步细化了校服管理相应事项,更加明确了校服选择权真正属于学生和家长。
加强校服采购组织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在校服管理中要起组织和指导作用。学校(幼儿园)应成立校服选用组织,切实做好校服选用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
校服选用采购坚持“适宜、实用、够用”的原则,合理确定选用需求(包括校服种类、质量技术参数、款式、套数、件数、价格区间等),坚决杜绝高端化、奢侈化现象。校服的选用与采购坚持家长学生自愿购买原则,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签订校服采购合同。
校服款式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以减少家长重复支出,不得借组织活动之名,随意定制年级服或班服。
健全校服采购相关制度
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健全校服选购全过程信息公开制度,做到集体决策校服事项公开、采购征询意向公开、采购方式公开、展示展评环节公开、采购结果公开、校服采购合同公开、费用收付情况公开。
要建立校服选购工作全过程报备制度,及时将校服采购情况和采购结果向家长公布,事前、事中、事后和关键环节的材料要同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备。
加强校服质量管理
在选购校服时,要在合同中标明校服执行标准,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校服供应和验收要严格执行“明标识”制度。
鼓励学校(幼儿园)结合实际实行“双送检”制度,即在供货企业送检的基础上,将一定数量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相关送检费用不得向学生(家长)收取。
加强对校服采购单位的指导监督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域学校校服选用采购全工作流程的监督检查,不得违反市场原则采取“定点”“定商标”等方式干涉交易,不得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不得对本地校服生产企业采取地方保护。要督导学校建立评价反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校服满意度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反馈校服供货企业,并作为是否续签合同及今后采购的评价参考。
为特殊、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校服
要采取多种措施对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家庭困难学生等特殊、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校服。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向中小学生无偿配发校服,并优先配发给农村地区中小(幼儿园)学生;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公益捐助校服,对于公益捐赠校服,学校(幼儿园)要严把校服质量关。
此次省、市校服新规主要凸显四大变化:
一是采购单位的变化。明确了由学校负责校服选用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与供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家长自费购买校服,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作为采购单位采购校服。
二是选用决定权的变化。明确校服工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大多数家长的意见,决定学校是否选用校服及采用何种模式选购校服。如确定选用校服,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是选购模式的变化。相较以往只能公开招标采购,增加了以家长代表为主体的校服选用组织按照流程自主确定企业、初选出2-3家企业由所有有校服购买意向的家长投票确定企业两种自主选购模式。
四是充分体现自愿购买原则。强调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学生、家长购买校服,征订校服类型、套数要切实体现学生家长意愿,不再对校服购买套数及年级作出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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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西发布综合南昌教育、洪观新闻
编辑:徐麟、实习生王雅慧
复审:朱华
审签:万仁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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